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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資訊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辦法》(附答記者問)
發布時間:2021-12-30   瀏覽量:693   來源:   審核: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的相關要求,規范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服務,中國人民銀行于近日發布《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22年2月1日正式施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9〕第4號)同時廢止。

《辦法》進一步明確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范圍、登記機構及職責,細化登記內容,優化登記和查詢操作流程,將更好地引導市場主體規范開展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與查詢活動,進一步提高動產和權利擔保融資效率,優化營商環境。

01《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辦法》的出臺背景是什么?原《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是否還適用?

2020年12月22日,國務院正式印發《關于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納入統一登記范圍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由當事人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以下簡稱統一登記系統)自主辦理登記。

原《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對統一登記系統的登記范圍等規定已不再適用,為配套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制度的實施,更好地引導市場主體開展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與查詢活動,人民銀行對原辦法進行修訂,出臺《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明確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和查詢規則,規范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統一登記系統運行。

02《辦法》修訂的重點是什么?

一是拓展了統一登記系統的登記范圍?!掇k法》將《決定》中企業融資常用的典型的動產和權利擔保業務,以及不屬于《決定》排除項之外的其他動產和權利擔保業務,都納入統一登記系統的登記范圍。具體包括生產設備、原材料等抵押,應收賬款質押,存單、倉單、提單質押等典型動產和權利擔保業務,融資租賃、保理、所有權保留等具有擔保功能的交易,以及除機動車、船舶、航空器抵押,債券、基金份額、股權質押,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質押等特殊動產和權利擔保之外的其他擔保業務。

二是突出了登記公示理念?!掇k法》明確當事人通過統一登記系統自主辦理登記,對擔保財產進行概括性描述的應當能夠合理識別擔保財產,并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不對登記內容進行實質審查。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的目的在于公示擔保權利,而非行政管理,通過登記公示,使市場主體便捷了解擔保人名下所有動產上的擔保權利狀況,提高擔保權利透明度,增強擔保權人權利實現的確定性。

三是進一步明確了登記機構職責。依據《決定》要求,《辦法》明確了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具體承擔服務性登記工作,不開展事前審批性登記,不對登記內容進行實質審查。

四是完善了統一登記系統操作規范?!掇k法》進一步增加了當事人登記的提示性條款,優化了展期登記操作流程,從而促進當事人規范登記操作,提高登記公示效率。

03《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本次《辦法》修訂主要涉及八個方面:

一是修改法律依據,將《民法典》《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決定》作為《辦法》制定依據。

二是明確登記范圍,根據《決定》有關工作要求,以列舉加兜底的方式明確納入統一登記的范圍,同時刪除原辦法中關于應收賬款轉讓登記參照條款、其他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參照條款。

三是明確登記機構職責,明確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承擔服務性登記工作,不開展事前審批性登記,不對登記內容進行實質審查。

四是刪除優先順位條款,鑒于《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已經有明確規定,因此對優先順位條款進行刪除。

五是增加當事人登記的提示條款,增加對擔保財產進行概括性描述應達到合理識別擔保財產的要求,增加因擔保人名稱填寫錯誤,擔保財產描述不能夠合理識別擔保財產等情形導致不能正確公示擔保權利的,其法律后果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等。

六是修改擔保人或擔保權人為單位的登記編碼信息,并取消展期登記只能在登記到期前90日內辦理的限制。

七是對登記內容進行完善,約定登記內容增加“擔保范圍”及“禁止或限制轉讓擔保財產”,并明確最高額擔保中應將最高債權額作為必要登記事項。

八是細化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的職責,明確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應當建立登記信息內部控制制度要求。

04《辦法》出臺后,市場主體辦理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和查詢業務將有哪些變化?

一是提高登記和查詢效率。統一登記系統提供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和查詢的“一站式服務”,納入統一登記范圍的擔保類型,都由當事人通過統一登記系統自主在線辦理登記,無需登記機構審核,即時生效。當事人只需輸入擔保人名稱即可一鍵查詢,實時了解擔保人名下所有正在公示的動產和權利擔保情況。

二是提升擔保公示效率。登記機構不對登記內容進行實質性審查,當事人自主辦理登記,能夠顯著縮短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的時間,幫助擔保權人在擔保設立后及時完成登記,獲得公示效力。同時,擔保權人為了保障自身權益,在登記時有動力和意愿全面準確地填寫擔保財產信息,從而有效公示擔保信息,降低融資風險。

05《辦法》明確登記機構不對登記內容進行實質審查,登記內容真實性怎么保證?如果出現錯誤或虛假登記信息怎么辦?

《辦法》中已明確,擔保權人開展動產和權利擔保融資業務時,應當嚴格審核確認擔保財產的真實性,并在統一登記系統中如實登記,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從動產擔保登記多年實踐來看,辦理登記的主體為金融機構等擔保權人,擔保權人為了全面保障自身權益,一般都會全面正確公示自己的擔保權利。并且,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市場主體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登記機構不做實質審查也已得到司法判決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適用《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司法解釋中,對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真實性也進行了規定,明確如果質權人不能舉證證明辦理出質登記時應收賬款真實存在,法院將不支持其優先受償權。因此,擔保權人在開展動產擔保登記業務時,應當確保擔保財產及登記的真實性。

同時,《辦法》中也明確,如果統一登記系統中出現錯誤或虛假登記,當事人可以要求擔保權人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擔保權人不同意變更或注銷的,擔保人或其利害關系人可以在統一登記系統中自主辦理異議登記。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可以根據生效的法院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裁決等法律文書撤銷相關登記。另外,統一登記系統的用戶均通過身份驗證,如果因虛假登記造成損害的,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可以協助司法部門確定辦理登記的當事人身份。

06《辦法》未將所有動產和權利擔保類型納入統一登記系統的登記范圍,原因是什么?對于未在登記范圍中詳細列舉的動產融資業務,是否能夠辦理登記?

《辦法》作為部門規章,嚴格依據《民法典》《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決定》制定,對登記范圍的規定與《決定》規定的納入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范圍保持一致。

依據《決定》內容,《辦法》第二條以列舉加兜底的方式規定了統一登記系統登記范圍,對于未納入第二條規定的六類典型的動產和權利擔保業務之外的,同時又不屬于排除項之外的其他動產和權利擔保業務,無特殊法規定的,均可適用《辦法》,納入統一登記的范圍。同時我們也將從登記系統設計方面進一步完善,為市場主體辦理其他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業務提供參考和指引。

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保護擔保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關于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國發〔2020〕18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入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范圍的擔保類型包括:

(一)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

(二)應收賬款質押;

(三)存款單、倉單、提單質押;

(四)融資租賃;

(五)保理;

(六)所有權保留;

(七)其他可以登記的動產和權利擔保,但機動車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債券質押、基金份額質押、股權質押、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質押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應收賬款是指應收賬款債權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的權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請求權,包括現有的以及將有的金錢債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付款請求權。

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包括下列權利:

(一)銷售、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出租動產或不動產等;

(二)提供醫療、教育、旅游等服務或勞務產生的債權;

(三)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收益權;

(四)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活動產生的債權;

(五)其他以合同為基礎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以下簡稱征信中心)是動產和權利擔保的登記機構,具體承擔服務性登記工作,不開展事前審批性登記,不對登記內容進行實質審查。

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聯網的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以下簡稱統一登記系統)為社會公眾提供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和查詢服務。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征信中心登記和查詢服務有關活動進行督促指導。

第二章 登記與查詢

第六條 納入統一登記范圍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通過統一登記系統辦理。

第七條 擔保權人辦理登記。擔保權人辦理登記前,應當與擔保人就登記內容達成一致。

擔保權人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登記。委托他人辦理登記的,適用本辦法關于擔保權人辦理登記的規定。

第八條 擔保權人辦理登記時,應當注冊為統一登記系統的用戶。

第九條 登記內容包括擔保權人和擔保人的基本信息、擔保財產的描述、登記期限。

擔保權人或擔保人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應當填寫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法定注冊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金融機構編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全球法人識別編碼等機構代碼或編碼以及其他相關信息。

擔保權人或擔保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填寫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有效身份證件載明的地址等信息。

擔保權人可以與擔保人約定將主債權金額、擔保范圍、禁止或限制轉讓的擔保財產等項目作為登記內容。對擔保財產進行概括性描述的,應當能夠合理識別擔保財產。

最高額擔保應登記最高債權額。

第十條 擔保權人應當將填寫完畢的登記內容提交統一登記系統。統一登記系統記錄提交時間并分配登記編號,生成初始登記證明和修改碼提供給擔保權人。

第十一條 擔保權人應當根據主債權履行期限合理確定登記期限。登記期限最短1個月,最長不超過30年。

第十二條 在登記期限屆滿前,擔保權人可以申請展期。

擔保權人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最短1個月,最長不超過30年。

第十三條 登記內容存在遺漏、錯誤等情形或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擔保權人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擔保權人在原登記中增加新的擔保財產的,新增加的部分視為新的登記。

第十四條 擔保權人辦理登記時所填寫的擔保人法定注冊名稱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變更的,擔保權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4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擔保權人辦理展期、變更登記的,應當與擔保人就展期、變更事項達成一致。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權人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權利實現;

(三)擔保權人放棄登記載明的擔保財產之上的全部擔保權;

(四)其他導致所登記權利消滅的情形。

擔保權人遲延辦理注銷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擔保權人憑修改碼辦理展期、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第十八條 擔保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登記內容錯誤的,可以要求擔保權人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擔保權人不同意變更或注銷的,擔保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辦理異議登記。

辦理異議登記的擔保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自行注銷異議登記。

第十九條 擔保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自異議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7日內通知擔保權人。

第二十條 擔保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30日內,未就爭議起訴或提請仲裁并在統一登記系統提交案件受理通知的,征信中心撤銷異議登記。

第二十一條 應擔保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擔保權人的申請,征信中心根據對擔保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擔保權人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裁決等法律文書撤銷相關登記。

第二十二條 擔保權人辦理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擔保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辦理異議登記后,統一登記系統記錄登記時間、分配登記編號,并生成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異議登記證明。

第二十三條 擔保權人開展動產和權利擔保融資業務時,應當嚴格審核確認擔保財產的真實性,并在統一登記系統中查詢擔保財產的權利負擔狀況。

第二十四條 擔保權人、擔保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按照統一登記系統提示項目如實登記,并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因擔保權人或擔保人名稱填寫錯誤,擔保財產描述不能夠合理識別擔保財產等情形導致不能正確公示擔保權利的,其法律后果由當事人自行承擔。辦理登記時,存在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均可以在注冊為統一登記系統的用戶后,查詢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信息。

第二十六條 擔保人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查詢人以擔保人的法定注冊名稱進行查詢。

擔保人為自然人的,查詢人以擔保人的身份證件號碼進行查詢。

第二十七條 征信中心根據查詢人的申請,提供查詢證明。

第二十八條 擔保權人、擔保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查詢人可以通過證明編號在統一登記系統對登記證明和查詢證明進行驗證。

第三章 征信中心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 征信中心應當建立登記信息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做好統一登記系統建設和維護工作,保障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建立高效運轉的服務體系,不斷提高服務效率和質量,防止登記信息泄露、丟失,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征信中心應當制定登記操作規則和內部管理制度,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三十一條 登記注銷、登記期限屆滿或登記撤銷后,征信中心應當對登記記錄進行電子化離線保存,保存期限為15年。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征信中心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收取登記服務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稇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9〕第4號發布)同時廢止。

來源:中國金融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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